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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hu.com/question/438027367
01
关于杨家将的事,水浒中没说,估计也是当评话中的朝中大将来处理的。
但是历史上的杨家将是北汉降将,世代镇守麟州,属于西北边军体系,而且一直是半割据的状态,不是禁军体系。
这笔是正史,如果按正史的话这话题就聊不下去了,咱们当背景知识,一笔带过就算了。
咱就单说这水浒里的杨志,很明显是个拎不清的人,每次判断形势都失策,这种人身家多少都没用。
杨志自称出身出身天波杨府,水浒第十二回载:“年纪小时,曾应过武举,做到殿司制使官。”
这个殿司也就是殿前司,乃是皇帝宿卫的禁军单位,而制使官,按《唐律·释文》云:“天子所作之令,谓制使司。”
在宋代不属于记禄官,属于差遣,相当于营连一级的下级军官受皇帝差遣外出办事的使臣。
而杨志负责的是个什么差事呢?
书载:“道君因盖万岁山 ,差一般十个制使去太湖边搬运花石纲。”
也就是说杨志所负责的任务就是去太湖搬运花石纲。
这是皇帝亲自下达的任务,而且不算啥难活,具体征收花石纲的任务有“苏杭应奉局”在苏杭置办好了,十船为一纲,花石纲这种东西也不会有强盗去抢。
作为制使,只需要把这十船花石太太平平地运回京城,任务就顺利交卸了。
在徽宗皇帝面前捞个苦劳也不算大事。
偏生杨志走了背字,黄河里刮了怪风吹翻了船。
不想洒家时乖运蹇,押着那花石纲,来到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失陷了花石纲,不能回京赴任,逃去他处避难。
杨志这一逃可就出了大问题,整个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宋刑统·杂律》“官船私载物”条:诸船人行船,茹船、泄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卒遇风浪者勿论。
《宋刑统》:诸在官无故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边要之官加一等。
也就是说如果杨志自述情况真实,且按照律条来判案的话,杨志遭遇大风失了花石纲并没有责任(当然道君皇帝情绪化起来不按律条以杨志进门先迈左脚为由事变判他个什么罪名这不好说)。
但是出了事之后逃亡却是坐实了罪名。
而杨志似乎是个法盲,毫不犹豫地选择了逃亡。
这是杨志第一次拎不清。
02
逃亡之后杨志流落关西遇赦,好歹事情有转机了,如果杨志去投奔西军老种或小种麾下,在边庭一刀一枪挣个出身,估计也能有起色,再不济去北军,投奔梁中书,凭自己的本事谋个差事,也还有些机会。
但是这杨志却去筹集了一担子财货上京,希望谋求官复原职。
这又是一次拎不清。
如今赦了俺们罪犯。洒家今来收得一担儿钱物,待回东京,去枢密院使用,再理会本身的勾当。
王伦当初在梁山上给杨志分析得其实很有道理——
却才制使要上东京干勾当,不是王伦纠合制使,小可兀自弃文就武,来此落草。制使又是有罪的人,虽经赦宥,难复前职。亦且高俅那厮见掌军权,他如何肯容你?
王伦说的中心思想就两点:
1.虽经赦宥,难复前职。
你杨志虽然遇赦,但是顶多是不追究当初失职和逃亡的罪名而已,哪有还能官复原职的道理?
2.高俅掌权,必不能容。
杨志失了花石纲那是办砸了皇帝钦点的差事,道君皇帝那里这事还没有翻篇,而高俅那厮又是个奸佞小人,只肯一味逢迎天子,怎么可能违逆圣意替杨志开脱?
你看这两点碰一起,杨志回京跑门路的想法怎么可能有好?
03
于是果不其然,杨志把全副身家折腾光了,终于把流程走到了高俅那里,结果被高俅一笔打回。
央人来枢密院打点理会本等的勾当。将出那担儿内金银财物,买上告下,再要补殿司府制使职役。把许多东西都使尽了,方才得申文书,引去见殿帅高太尉。来到厅前,那高俅把从前历事文书都看了,大怒道:“既是你等十个制使去运花石纲,九个回到京师交纳了,偏你这厮把花石纲失陷了,又不来首告,倒又在逃,许多时捉拿不着。今日再要勾当,虽经赦宥所犯罪名,难以委用。”把文书一笔都批倒了,将杨志赶出殿司府来。
你说这事,怨高俅么?
就杨志这每次都走岔路的折腾法,就是将门出身也没鸟用啊。
于是杨志没了出路只好东市卖刀,不合一时上头杀了泼皮牛二,这下杨志却不逃了。
这罪名怎么算呢?
宋刑统 斗讼律一: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按照律条,斗殴杀人者处以绞刑,用兵器故意杀人者处以斩刑。虽然是斗殴,但是用兵器杀人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名来处理。
如果是他人用兵器逼迫,而用兵器还击的,按斗欧处理。
不因斗殴而故意殴打伤人的罪加一等。
虽然事因斗殴,但是事后才又去杀人伤人的,按故意杀人伤人处理。
那么事情明白了——泼皮牛二和杨志争斗属于斗殴,但是牛二并无兵刃,而杨志手持利刃,所以罪名和故意杀人一致。
应该按故意杀人处理。
那就是该判个斩刑。
但是呢,杨志还有自首情节,这杀人后自首能不能免死呢?
按照名例率的自首条款
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议曰】假有因盗故杀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若过失杀伤,仍从过失本法,故云本应过失听从本。
杨志这斗杀本是死罪,有自首情节,但是自首情节只能抵消原罪,比如抢劫杀人可以抵消抢劫罪,斗殴杀人可以抵消斗殴罪,但是杀人伤人的罪名不能抵消,不能抵消杀人罪,那不还是得偿命?
事实上这个律条从唐代以来都是一致的:
按照唐律疏议:“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释谓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者,盖以与人情。”
也就是说杀人伤人即使自首,也没有从轻发落的余地。
杨志这自首可就是自投罗网啊……
所幸这牛二是个绝户没有苦主,而推官又给他故意改轻了情节——
推司也觑他是个首身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苦主,把款状都改得轻了。三推六问,却招做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
也就是本来是斗殴杀人,当街一刀两断的事,推官愣是闭着眼睛给他改成了斗殴伤人致死。
这牛二被戳了脖子捅了两个透心凉之后回家躺了十天半月才断气。
这已经属于睁眼说瞎话了,才算是放过了杨志这条小命,改判了脊杖二十,充军大名府司。
所以说句不好听的,这杨志痴长了这么多岁数,见事不明类瞎子,情绪波动如中二,做人做事毫无章法,轻重不分,进退失据,不该跑的事跑了,不该求的官求了,不该自首的罪名自首了,不是法盲是什么?
《结水浒传(荡寇志)》里面,李天王李成被梁山拿了,杨志讲情,宋江就饶了李成,派李成做了杨志的副将。
第二天上阵,李成背后一枪,捅死杨志,回归原阵营了...
可见,杨志的拎不清也是一贯的...
最后能混个囫囵人已然是祖宗有灵,就别怨天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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